(2014)会调确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志海与马红军申请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调确字第19号申请人刘志海,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系甘DE54**小型轿车驾驶员。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申请人马红军,男,汉族,1995年2月26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志海、马红军关于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3)38号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志海、马红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5日经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志海赔偿马红军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及营养费等共计8866元;二、刘志海赔偿马红军上述损失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三、以上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反悔。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3)38号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