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王德云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王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92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文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王德云,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王德云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中,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王德云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王德云自愿申请撤回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王德云撤回对调解协议的确认申请。审判员 吴瑶琼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