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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中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榕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冯榕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中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楚泉,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绍衡,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榕常,男,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榕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2)清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冯榕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佛冈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方便申请执行人办理有关执行事项等具体情况,宜将本案指定佛冈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2)清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佛冈县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4)清中法执字第14号执行案作销案处理。三、佛冈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与本院进行卷宗移送交接手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四、佛冈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本案,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晓萍审判员  赵永华审判员  罗邦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敏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