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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杨建群与袁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群,袁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群,男,生于1958年3月1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永安,男,生于1943年12月2日,汉族,退休职工,系申请执行人杨建群亲家。被执行人袁政,男,生于1978年9月2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建群申请执行袁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08)南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袁政偿付杨建群借款本金81500元,利息计算至2008年11月10日5150元。限袁政在2008年7月10日前偿付本息11500元;同年8月10日前偿付本息22650元,同年9月10日前偿付本息20750元;同年10月10日前偿付本息20450元;同年11月10日前偿付本息10150元。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袁政交纳。因被执行人袁政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杨建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袁政发出了执行通知,袁政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工资冻结,扣划17700元后终结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后已将下欠款70950元、判后利息29600元、申请执行费1180元全部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南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汉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