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孟宪智与东平绿叶建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智,东平绿叶建材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402号原告:孟宪智。委托代理人:乔丙政,东平沙河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平绿叶建材中心。委托代理人:庞连政,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智与被告东平绿叶建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宪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树亮审 判 员 何振玉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翟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