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定武与被执行人熊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汪某。被执行人熊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熊志亮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汪某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352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936元,执行费2407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某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169543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 俊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