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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贵平、王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贵平,王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05号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苏渊勇,总经理。被告李贵平,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珊,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珊、李贵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是:二被告住所地在渝中区,该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被告李贵平、王珊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花园×号;二被告在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小区”购买住房一套,并由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本院认为,原告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为二被告所购买的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地方位于渝北区××路×号××小区处,合同履行地在渝北辖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贵平、王珊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贵平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