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喻长凯与杨作全、杨毓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长凯,杨毓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喻长凯,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委托代理人杨万秋,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被告杨毓阳,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法定代理人杨作全(被告杨毓阳之父),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杨毓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喻长凯诉被告杨作全、杨毓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喻长凯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喻长凯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喻长凯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星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跃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