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2014)南民初字第315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15号原告路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21日生,住唐山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3日生,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共计2345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晨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