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守鹏、王明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守鹏,王明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484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刘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守鹏,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明财,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芜湖市鸠江区。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守鹏、王明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云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文娟、刘洁,以及被告赵守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4日,被告赵守鹏与原告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赵守鹏向原告融资租赁厦工挖掘机一台,挖掘机价款820000元,首付租金123000元,保证金34850元和手续费12300元;租赁期间为36个月(2010年11月24日至2013年11月24日),租赁年利率7.2%,租金计算方式为等额本息法,即赵守鹏同意于每月20日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每次支付租金21585元,随央行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如迟延付款,则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所欠逾期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属于出租人。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被告王明财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王明财对赵守鹏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赵守鹏,但赵守鹏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租金,截止2013年11月24日,赵守鹏拖欠已到期租金314758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赵守鹏支付拖欠的租金为314758元(暂计算至2013年11月24日)、逾期违约金为87034元(暂计算至2013年11月24日,此后违约金每日按逾期租金额的日万分至八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暂合计401792元;2、被告王明财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守鹏答辩:1、拖欠租金属实,未支付租金的原因是原告提供的挖掘机有质量问题,给我们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困难,接不到工程,不能产生经济效益,所以不能按时支付租金;2、对原告要求我支付逾期违约金有异议,未按期支付租金不是因为我的原因,所以不应当追究我的违约责任。被告王明财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查,2010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赵守鹏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守鹏向原告融资租赁厦工挖掘机一台(型号XG822LC,整机编号CXG00822LLC1A1493),租赁期限36个月,即2010年12月20日开始至2013年11月24日止,挖掘机价款为820000元,赵守鹏首付租金123000元,租赁年利率7.2%(随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每期租金21585元,合同签订后于每月20日支付。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如迟延付款,则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所欠逾期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若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付款义务时,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其他应付款的一部分等。为保证被告赵守鹏与原告《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被告王明财与原告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由王明财对赵守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和赵守鹏、以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购买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依赵守鹏自主选定,向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820000元的价款购买厦工挖掘机一台(即型号XG822LC,整机编号CXG00822LLC1A1493),交付给赵守鹏使用。上述合同签订后,赵守鹏向原告交纳首付租金123000元、保证金34850元、手续费12300元,该挖掘机也交付赵守鹏租赁使用。但赵守鹏使用期间,未能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累计欠付已到期租金本息合计314758元,被告王明财亦未按其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以上事实,有《融资租赁合同》、《产品购买合同》、《保证合同》,欠款、违约金计算表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守鹏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融资,并根据赵守鹏的选择,购买租赁物交付给赵守鹏使用,已履行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赵守鹏接收原告交付的租赁物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赵守鹏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赵守鹏交纳的保证金34850元应充抵所欠租金,故赵守鹏实际应当向原告支付租金为279908元(314758-34850)。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本院认为,赵守鹏每月向原告支付的租赁费用中已包括利息,原告再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八计算逾期违约金,超出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减少为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即对原告主张的2013年11月24日之前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的违约金87034元,本院支持43517元,2013年11月25日之后至款清之日的违约金,另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被告王明财自愿提供担保,其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赵守鹏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守鹏辩称所租赁的挖掘机质量存在问题,庭审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其可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守鹏向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79908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截止2013年11月24日之前违约金为43517元,2013年11月25日之后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款清之日),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明财对赵守鹏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3765元,赵守鹏负担3200元,原告负担5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