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贾桂宝与王彩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桂宝,王彩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18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桂宝,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冲,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河北省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彩丽,女,1954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鑫,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小蒙,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上诉人贾桂宝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140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桂宝于2014年2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桂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桂宝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志军审 判 员 赵懿荣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雅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