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桂民初字第0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朱长军诉王建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军,王建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桂民初字第0685号原告朱长军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王建春委托代理人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军与被告王建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长军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长军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朱长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容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