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仙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廖廷荣与仙游县渝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古志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廷荣,仙游县渝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古志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廖廷荣,男,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王香国,四川省绵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仙游县渝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经济开发区五里岭片区。法定代表人薛雄辉。被告古志立,男,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廷荣与被告仙游县渝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古志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廷荣于2014年2月10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廷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四千零三十一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千零十五元五角,由原告廖廷荣负担。审 判 长  林明添审 判 员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