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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知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加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加科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1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丽华,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加科,东平县惠丰五金机电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国,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加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献武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梁丽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柏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