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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孙凤梅与尚格华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凤梅,尚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保字第19号原告:孙凤梅。被告:尚格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梅与被告尚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告尚格华所有的门市楼一套。(房证号12261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金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