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基纬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基纬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76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七路雍景轩二单元12A。法定代表人邹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楚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怀明,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明基纬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侧松泉山庄松泉阁101A。法定代表人蔡伟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胜利、杨东升,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需以鉴定结果为依据,而该鉴定结果尚未作出,案件事实暂无法查清,本案件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情形消失后,再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件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判员 何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周伟书记员 李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