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美斯特科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美斯特科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2929号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386号。法定代表人李会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梦惠来,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菁,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美斯特科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院1号楼424室。法定代表人郭玉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美斯特科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零七元,由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