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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大凤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新河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新河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60号原告王大凤,女,194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新河分公司。地址:新河县308线南侧。负责人李绍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凤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新河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王大凤负担。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凤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