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齐梓亦与肖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梓亦,肖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齐梓亦,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被告肖丽娟,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原告齐梓亦与被告肖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曦月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梓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丽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齐梓亦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经营影楼。2012年11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其向原告借款7万元,其承诺此款于2013年1月15日还清,当日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借条。2013年夏天,被告还款4万元,尚欠原告3万元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故意躲避不见,此款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肖丽娟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与2012年11月9日为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因资金周转向齐梓亦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3年1月15日。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现尚欠原告借款3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肖丽娟从原告齐梓亦处借款7万元,且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其拖欠行为不妥。后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4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齐梓亦借款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肖丽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曦月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