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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源电器开关厂与蛟河市同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源电器开头厂,蛟河市同源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吉林市龙源电器开头厂,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负责人胥凯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宪贵,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蛟河市同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法定代表人满寅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源电器开关厂诉被告蛟河市同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源电器开关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98.00元。审 判 长  马 影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董瀚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