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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流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何红申请执行王平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红,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自流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何红,女,汉族,1959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王平,女,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金牛区(2011)金牛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平的银行存款318.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