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吴某某,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被告丁某某,男,1967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等理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梦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