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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吴某某,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被告丁某某,男,1967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等理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梦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