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翠与被告晋江嘉煌电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翠,晋江嘉煌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杨文翠,女,1996年5月15日出生,苗族。被告晋江嘉煌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若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翠与被告晋江嘉煌电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文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盛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鹤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