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许锦章诉林心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锦章,林心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许锦章,男,43岁,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庄建东,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心阳,男,24岁,住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锦章与被告林心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锦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许锦章负担。审判员 何忠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熹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