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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许锦章诉林心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锦章,林心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许锦章,男,43岁,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庄建东,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心阳,男,24岁,住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锦章与被告林心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锦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许锦章负担。审判员  何忠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熹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