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涝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涝民初字第2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明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明某于2013年9月20日中止妊娠手术。2014年1月10日,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明某在中止妊娠后不满半年,原告张某提起诉讼与被告明某离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献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