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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涝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涝民初字第2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明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明某于2013年9月20日中止妊娠手术。2014年1月10日,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明某在中止妊娠后不满半年,原告张某提起诉讼与被告明某离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献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