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小扣、邢文军、杜银生、孙水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小扣,邢文军,杜银生,孙水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金初字第38号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毅华,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孙小扣,女,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邢文军,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被告杜银生,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孙水香,女,1970年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小扣、邢文军、杜银生、孙水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