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杜俊义与师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俊义,师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杜俊义,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台县。委托代理人康俊梅,女,系申请人之妻,汉族,住五台县。被申请人师学强,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申请人杜俊义因与被申请人师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师学强驾驶的×××号”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的担保人康俊梅已向本院提供现金40000元、担保人许雪峰���供其所有的×××号”捷达牌”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师学强驾驶的×××号”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二、依法查封担保人许雪峰所有的×××号”捷达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