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02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李×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2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1,男,1963年7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2,男,1940年6月2日出生。原审被告李×3,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原审被告李×4,女,1970年3月1日出生。上诉人李×1因与被上诉人李×2及原审被告李×3、李×4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08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1于2014年2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1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1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1负担24元,由李×3、李×4各负担23元(均于���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伟代理审判员 何灵灵代理审判员 陈敏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