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水某,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水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2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水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水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水某撤回上诉。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文审判员 张少丽审判员 范向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梦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