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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前王村委会与被告东阿县东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前王村委会,东阿县东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66号原告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前王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温立强,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宪平。被告东阿县东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先君,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丽,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前王村委会与被告东阿县东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原告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前王村委会向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前王村委会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前王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克利人民陪审员  周婷婷人民陪审员  史立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丙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