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商初字第05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淮安市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钢管扣件租赁分公司诉马文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钢管扣件租赁分公司,马文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商初字第0563号原告淮安市浩宇机���制造有限公司钢管扣件租赁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纬六路南侧6A号。负责人胡金凤,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文跃。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淮安市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钢管扣件租赁分公司(以下简称浩宇公司)与被告马文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文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月4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租赁钢管、扣件,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截止2013年11月19日,被告累计欠原告租金385850.82元未付,钢管2940.7米、扣件18213只未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租金385850.82元(计算至2013年11月19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8585元;2、被告归还原告钢管2940.7米、扣件18213只,如不能归还,按钢管每米20元、扣件每只6元进行赔偿,总额不超过10225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未还钢管、扣件的租金(按138.69元每天从2013年11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要求被告给付租金381928.72元(计算至2013年11月19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8585元。被告马文跃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原告浩宇公司(出租方)与被告马文跃(承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因建筑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赁建筑所用钢管、扣件等,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4日至2011年1月4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告需按时归还租赁物,并结清租金和其他费用,被告如需继续租用,应提前三天与原告联系,重新办理合同延期手续,如未办理延租手续,视为被告继续���赁,合同继续有效;被告租赁原告租赁物期间,如将租赁物遗失,不能归还,必须予以赔偿,钢管每米20元,扣件每只6元;从租赁之日起,每满一个月时间被告需到原告财务核对结算一次,并付清租金,具体数量按发货清单结算为准,被告如延期一个月未付租金,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未结算租金的10%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钢管租金为每米0.01元/天,扣件每只0.006元/天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从2010年1月4日开始陆续向被告出租钢管、扣件。至2011年8月6日,共向被告出租钢管44380.6米,至2011年7月3日共向被告出租扣件36721只。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归还钢管41439.9米,扣件18508只,至今尚欠钢管2940.7米、扣件18213只。截止2013年11月19日,钢管、扣件的总租金为646928.72元,原告自认被告自2010年8月12日至2013年5月29日共给付租金265000元,尚欠租金381928.72元。因剩余租金、���管、扣件至今未给付,而2940.7米钢管、18213只扣件每天的租金为138.69元/天(2940.7米*0.01元/米/天+18213只*0.006元/只/天),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租金至钢管、扣件实际给付之日(计算至2013年11月19日租金为381928.72元,之后按138.69元/天计算至钢管、扣件实际给付之日)及违约金38585元,并归还钢管2940.7米、扣件18213只,如不能归还,按钢管每米20元、扣件每只6元进行赔偿,原告自愿将赔偿限额降低为102259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马文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现原告依约履行了出租义务,被告应该承担给付租金、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至2011年1月4日,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租赁物,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对未归还的钢管、扣件继续计算租金至实际归还或赔偿之日,并要求被告返还钢管、扣件,如不能返还,按钢管每米20元、扣件每只6元进行赔偿。被告租用原告租赁物应按合同约定期限给付租金,被告未按时给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主张违约金38585元,结合被告所欠租金具体数额及期限,本院认为该违约金与损失相当,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文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钢管扣件租赁分公司租金(计算至2013年11月19日为381928.72元,以后按138.69元/天计算至钢管、扣件实际归还��赔偿之日)、违约金38585元;二、被告马文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淮安市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钢管扣件租赁分公司钢管2940.7米、扣件18213只,如不能归还,按钢管每米20元、扣件每只6元进行赔偿,总计不超过102259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7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33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判长戴红丽代理审判员  李金亮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