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立民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裁定书(2)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县兴济分公司,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立民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仉建民,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县兴济分公司。负责人:吴荣涛,经理。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金忠,公司职员。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委托代理人:王桂文,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县兴济分公司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3)沧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书面合同,依据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双方有书面合同的,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口头合同的,一律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应当依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权,请依法裁定。被上诉人李伟辩称: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县兴济分公司的注册地均在沧县,根据法律规定,沧县人民法院对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伟主张在2010年7月2日以口头方式购买上诉人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在沧县兴济开发的建国府邸小区商品房,被上诉人履行了交款义务,上诉人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县兴济分公司(以下简称沧县分公司)为其开具现金收据,对以上事实双方无争议,且被上诉人已实际使用该争议的房产。本案当事人之间因商品房买卖发生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争议的不动产在沧县辖区,被上诉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沧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错误。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王铁川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