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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寇桂英与徐绍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桂英,徐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寇桂英被执行人徐绍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桂英与被执行人徐绍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靖民一初字第91号判决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绍东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寇桂英欠款69274.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0元,申请执行费939元。2014年2月1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绍东于2014年3月12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寇桂英2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给1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给2万元、余款、费用和迟延履行利息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寇桂英与被执行人徐绍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王金奎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