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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民再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蔡珍与赵志伟所有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蔡珍,赵志伟,梅英姿,朱广才,赵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民再初字第00005号原告蔡珍,女,36岁。被告赵志伟,男,38岁第三人梅英姿,女,41岁。第三人朱广才,男,44岁,。第三人赵军,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珍与被告赵志伟、第三人梅英姿、朱广才、赵军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珍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志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珍撤回对被告赵志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珍撤回对被告赵志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蔡珍承担。审 判 长  李章爱审 判 员  王爱东人民陪审员  王伟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栩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