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民再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蔡珍与赵志伟所有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蔡珍,赵志伟,梅英姿,朱广才,赵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民再初字第00005号原告蔡珍,女,36岁。被告赵志伟,男,38岁第三人梅英姿,女,41岁。第三人朱广才,男,44岁,。第三人赵军,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珍与被告赵志伟、第三人梅英姿、朱广才、赵军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珍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志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珍撤回对被告赵志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珍撤回对被告赵志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蔡珍承担。审 判 长 李章爱审 判 员 王爱东人民陪审员 王伟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栩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