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邱长兴与杨念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长兴,杨念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邱长兴,男,汉族,现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杨念念,男,汉族,现住湖北省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长兴与被告杨念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长兴于2014年2月12日以要与杨念念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长兴以要与被告杨念念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长兴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