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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人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因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9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依据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管辖规定确定地域管辖,即由上诉人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及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北京市,本案应由北京市的法院管辖;本案涉诉标的额为577,700,438.20元,且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北京,依法应当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保险人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代位行使的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代位行使的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上诉人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涉案《物流合作协议》确立的合同关系。上述《物流合作协议》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本合同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其中,“甲方”即案外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刘 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