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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金爱国与王长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爱国,王长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金爱国,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汪军、梁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炳,男,194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爱国诉被告王长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爱国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金爱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