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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刑二初字第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智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智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刑二初字第031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智伟,无业。2001年9月18日、2012年2月9日因盗窃先后被劳动教养三年、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崇检诉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智伟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马智伟在无锡汽车站一辆无锡开往靖江的客车上,乘隙窃得徐某放在行李架上挎包内的“Augtarlion”牌男式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50元、美元1元、港币1000元、韩币10000元。经鉴定,“Augtarlion”牌男式钱包价值人民币360元,美元、港币、韩币共计价值人民币855.3572元。案发后,赃款赃物经公安机关追缴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马智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证人杭某、朱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智伟的供述,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智伟的身份事项,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马智伟的前科劣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智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智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智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智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智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严海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燕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第(一)项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