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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特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米某某申请宣告刘仁会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米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米某某。法定代理人刘再友。系申请人外祖父。申请人米某某要求宣告刘仁会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米某某称,她父亲米明松死亡后,母亲刘仁会与她一起到外祖父刘再友家生活。2006年10月,她的母亲刘仁会外出后,从未与家里有过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现她由外祖父刘再友监护抚养。母亲刘仁会出走时,没留有任何财产。起诉要求宣告刘仁会失踪。经查,刘仁会,系申请人米某某的母亲。刘仁会于2006年10月离家外出后,从未与家里联系,至今不知去向。刘仁会出走时未留有任何财产。米某某的父亲米明松已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1月7日在永善县人民法院网发出寻找刘仁会的公告并张贴。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后,刘仁会仍没有音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仁会离家外出后,从未与家里人联系,现下落不明已7年。在本院公告查找的三个月期限内,仍没有刘仁会的消息。申请人米某某要求宣告刘仁会失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仁会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薛维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