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新法执字第28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莫美顺与梁家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美顺,梁家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执字第2804-1号申请执行人莫美顺。被执行人梁家豪。申请执行人莫美顺与被执行人梁家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法交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梁家豪应向申请执行人莫美顺赔偿19515.83元,案件受理费22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家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新法执字第28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梁家豪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少文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代理审判员 陈东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雁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