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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新法执字第28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莫美顺与梁家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美顺,梁家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执字第2804-1号申请执行人莫美顺。被执行人梁家豪。申请执行人莫美顺与被执行人梁家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法交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梁家豪应向申请执行人莫美顺赔偿19515.83元,案件受理费22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家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新法执字第28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梁家豪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少文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代理审判员  陈东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雁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