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重庆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文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连,重庆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5号。法定代表人:刘桥,董事长。上诉人李文连与被上诉人重庆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276号民事裁定,驳回李文连提出的管辖异议。李文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文连上诉称,本案系不动产纠纷,而非借贷合同纠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其与李文连签订的借款协议和李文连出具的收条向法院起诉,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重庆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李文连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文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