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忠法民初字第03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韩金桥,韩文桥与韩灵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桥,韩文桥,韩灵芝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忠法民初字第03643号原告韩金桥,男,生于1953年5月18日,汉族。原告韩文桥,男,生于1961年5月2日,汉族。被告韩灵芝,女,生于1950年9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桥、韩文桥诉被告韩灵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金桥、韩文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金桥、韩文桥撤回对被告韩灵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韩金桥、韩文桥负担。审判员 肖玉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鸿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