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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张福艳诉林志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艳,林志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张福艳,女,1946年3月27日出生,汉,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林志东,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张福艳诉被告林志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艳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壮人民陪审员  于晓帆人民陪审员  程 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佳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