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易松明与许建平、厦门丰亿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松明,许建平,厦门丰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晟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易松明,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师,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平,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丰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平。被告厦门晟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碧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松明与被告许建平、厦门丰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晟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松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松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超代理审判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吴春庆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轶君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