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俞洪波等诉上海振川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洪波,高诗沁,高贤麟,上海振川物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洪波。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诗沁。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贤麟。上列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向军,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振川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燕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人俞洪波、高诗沁、高贤麟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5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洪波、高诗沁、高贤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洪波、高诗沁、高贤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554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俞洪波、高诗沁、高贤麟撤回上诉;三、准许上诉人俞洪波、高诗沁、高贤麟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费人民币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均由上诉人俞洪波、高诗沁、高贤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方审 判 员 顾 依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 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