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家武、李家臣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武,李家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家武。被执行人李家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李家武、李家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家武、李家臣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2)高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