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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家武、李家臣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武,李家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家武。被执行人李家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李家武、李家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家武、李家臣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2)高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