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宋杨、鲁殿周与鲁殿周、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杨,鲁殿周,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1314号原告宋杨。委托代理人林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盛平。被告鲁殿周。被告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杨诉被告鲁殿周、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杨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书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