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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宋杨、鲁殿周与鲁殿周、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杨,鲁殿周,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1314号原告宋杨。委托代理人林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盛平。被告鲁殿周。被告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杨诉被告鲁殿周、郑州宏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杨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书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