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阿德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阿德,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39号原告张阿德,男,194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邓建平。原告张阿德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要求撤销其作出的浦建委信公告(2013)304-1号告知书一案,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阿德负担25元。审 判 长 吕月荣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卫佳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