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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福州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梦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梦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435号原告福州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科技园内6区168号。法定代表人罗尔平。被告林梦云,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梦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福州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长水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人民陪审员  陈 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仁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