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新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黄云雨、李惠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雨,李惠,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4)高新行初字第20号原告黄云雨。原告李惠。被告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蜀绣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樵。委托代理人杨曼曼。原告黄云雨、李惠诉被告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成都市规划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该案被告实际所在地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由,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云雨、李惠诉称,原告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取得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4栋第三层商用房所有权,面积276.61平方米。与布拉格风尚酒店共同所有的位于二环路路边楼梯、平台,原告经公证处公证该楼梯、平台是唯一第三层房屋正常使用通道。2012年12月7日被告向布拉格风尚酒店发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12月19日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所有的商业房屋与布拉格风尚酒店共同所有和使用的楼梯。该通道已存在有十几余年,相关部门未作出对该楼梯和平台系违法建筑物处理意见,已默认为合法建筑物。被告的强拆行为使原告的第三层商业用房没有了唯一通道,导致原告的商业营业用房停业至今,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第三层楼房楼梯及平台装修费费16.2万、暂计3个月的营业损失费21.3万、暂计3个月的租金损失费4.05万元。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经本院(2014)高新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被告成都市规划局对布拉格风尚酒店擅自在二环路西一段1号修建的楼梯及2楼平台上的违章搭建,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黄云雨、李惠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它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布拉格风尚酒店在二环路西一段1号修建的楼梯及2楼平台上的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被告成都市规划局拆除该违章建筑物并没有侵犯原告黄云雨、李惠在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栋3层1号商业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侵犯原告黄云雨、李惠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原告具有请求资格;”之规定,赔偿请求人黄云雨、李惠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不符合行政赔偿案件的起诉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云雨、李惠对被告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聪 来源: